電子報第八十三期(96.09.16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「討論園地」

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,歡迎繼續提問、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。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,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,才能參與討論區。有一些不便,但能使討論區單純,謝謝大家的耐心與熱心。(程式沒有萬全的,還是有很多色情與廣告資料上載,只好大家來比賽,看是我清除地快,還是它貼得快,至於各位好朋友,想作著作權議題討論的,請不吝隨時參與,想知道是啥精彩色情圖片的,動作一定要比我快-:))

二、著作權判決評析

著作權人對利用人以刑逼民能不能論誣告罪?

小孩起爭執時,自有一套解決的方式,大人要不要介入?惹事或打人的該不該修理?該由大人作決定。大人不該任意給弱勢者棍棒,等他們打傷了人,或出了人命,又將持棍棒的人送辦。一個無法合理有效保護著作權的法制,卻讓權利人可以任意發動公權力,不能令利用人心服,導致著作權人被稱為「著作權蟑螂」,現在又加上誣告罪的潛在威脅,難怪著作權法是人人所稱的惡法。

三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千手觀音是誰的著作權?

舞蹈的風格,也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,「千手觀音」如此,傣族舞蹈的「孔雀舞」如此,台灣原住民舞蹈的走併步、蹲彈步、甩髮蹲彈步等等亦同,也都只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舞蹈風格與特色,在藝術與傳統上可以區隔,卻不能以著作權法主張專有。「千手觀音」會引發著作權爭議,不是沒有原因,但弄清楚著作權法的保護規定,是判斷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重要依據,至於舞蹈藝術的區隔,只能引用高金榮的說法,「說再多不如自己看」。

2.小駭客的委曲,著作權來解

設計費用的計算方式,也是爭議關鍵。如果是按件計酬,不斷地修改,不利要由設計師承擔,如果是按時計酬,就會由業主吸收。如何在雙方利益間作平衡,並沒有一定的標準,事前的慎選人才,計畫執行中有效溝通,雙方的誠信,都是順利的必要元素。

3.由「台灣之光」王建民看廣播機構權利的保護

「台灣之光」王建民在紐約洋基對表現越來越好,電視轉播的權利金水漲船高,電視台付出高額的權利金之後,到底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?電視頻道業者對於自己所播出的內容,除了著作權法,還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保障利益?

四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從資訊分享  v.  利益分配----YouTube的下一步

資訊分享若能創造利益,這些利益就應被妥適分配YouTube標榜他的分享平台就是「你的頻道」,但如果「你的頻道」內有屬於「我的財富」,任何人都應該有權分一杯羹,這是目前所有著作權人最在乎的關鍵,也是YouTube要脫離著作權爭議必須處理的問題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交稿出版後,作者名字不是我,該怎麼辦?

著作人完成著作就享有著作權,出版社到底取得何種權利,要依契約定之,即使是取得著作財產權,也不能任意變更作者姓名,否則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,會有民刑事責任,建議先發出存證信函,主張已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,要求立即收回市面書籍重新印製封面,並損害賠償,否則進行民刑事訴訟,看出版社如何回應。

2.戲謔之作的合理使用是否還是會侵害著作人格權?

將他人著作改作成戲謔之作,有合於合理使用的空間,而在認定是否侵害「禁止不當修改權」時,戲謔之作的創作性質也應併入考量,也就是說,不能單以一般的不當修改標準認定之,還要視其戲謔性的創作程度,認定有無惡意或詆毀性的不當修改,尤其要注意言論自由的保障。

3.學校數位學習資料上網的著作權保證條款應如何規範?

一般所出具的著作權保證書應該是註明:「茲保證本人享有上述課程資料之著作財產權,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情事,如有不實,願自負法律責任。」 不過,這樣的要求,在本案並不適用,也會嚇跑一堆人,沒人敢簽署。蓋教師所完成的多媒體教材,理論上,不問是專任還是兼任,都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所稱的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,其係以教師為著作人,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,前述的保證反而使教師誤以為自己仍享有著作財產權。而要教師明文保證自己沒有侵害到他人著作財產權情事,還要自負法律責任,在教師的教材可能有引用不少現成資料的情形下,更會引起疑慮。

4.OEM廠商可以轉賣未通過驗收的著作權商品嗎?

著作權人委製的著作權商品因品質不佳,驗收不成,這些產品雖不是盜版品,所有權也還在承製廠商的手上,但因為著作權人沒有同意流通,著作財產權的保護要強於物權的保護,承製的廠商也是不可以依第五十九條之一自行流通,否則就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散布權。有些企業對於OEM廠商會約定未通過驗收的製成品要銷燬,不可以外流,否則會構成違約,其實這僅是附帶的提醒,縱使未作這樣的約定,任意外流還是會構成侵害著作權。

5.店面櫥窗設置電視播出節目是否會侵害著作權?

單純打開電視給公眾觀賞的行為,自己沒有再作轉播,不是公開播送的行為,法律上並不必獲得電視公司的授權,但很多業者還是會與電視公司合作,避免糾紛,反倒是就所播出的音樂或錄音,在提供電視給公眾欣賞的業者而言,屬於公開演出行為,要經過同意或付費,通常是藉由與著作權仲介團體合作,支付適當費用後行之。

6.顧問公司員工到合作學校任講座之著作權疑義?

本案的法律關係如何,極具爭議,是學校與公司的出資聘人關係,還是公司與員工的受雇人職務上著作,還是其他,值得推敲。 學校是因為與公司有契約,才會由公司員工來完成著作,所以員工是職務著作,著作財產權歸公司,學校不是出資聘請他公司之員工完成著作,而是公司提供員工的受雇人職務上著作給學校使用,嚴格言之,學校要依契約使用公司提供的著作,員工仍不得使用自己職務上著作。

7.已絕版日據時代出版台灣攝影圖鑑所有人的權利?

攝影著作的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公開發表後五十年,期間過後就成為公共所有。公共所有的意思,當然就是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七、八十年前日據時代出版的台灣攝影圖鑑,應已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公共所有,圖鑑的所有權人不能主張著作權,但還是可以主張所有權的利益,這可以在借出前就約定利用的利益分配。

六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